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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项目名称  | 
 变更登记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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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类 别  | 
 行政确认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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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实施依据  | 
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;《土地登记办法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。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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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申报材料  | 
 1、土地登记申请书;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3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;4、地籍调查表、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;5、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;6、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、滞纳金和税费的凭证;7、遗嘱、死亡证明、析产协议、赠与合同等相关生效的公证或其他法律文书;8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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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办理时限  | 
 20个工作日(不含公告期和市政府批准时间)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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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收费依据和标准  | 
 省物价局(豫价房[1993]第087号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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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办事程序  | 
 窗口受理初审,组织审查核准,窗口办结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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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备注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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